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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7-13              

   

  保政办发2017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五道峡管理局,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330 

    

  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33号)和《襄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级工商部门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襄机编办〔2016〕21号,设立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系统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商标管理,指导商标注册和代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促进县驰名商标的发展,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负责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四)承担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8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协调局机关、局属单位和系统的工作关系;制定调研规划,协调调研工作;负责门户网站栏目管理和诉求处置;负责大型会议组织、全局性接待、文电、信息、统计、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领导批示件的督办工作;负责协调全县工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系统政务值守的督办检查;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人事股(离退休干部股) 

  按管理权限负责全工商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商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责全县工商系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出国(境)和出国(境)培训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工商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审计股 

  拟订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编报全县工商系统财务预决算;负责全县工商系统财务、票据、资产、装备、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规股 

  组织开展全县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承担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有关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案件管辖争议裁决工作;会同相关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五)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负责维护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购买商品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行为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重要商品(包括汽车、成品油、粮食、棉花、茶叶、蚕茧、农业生产资料、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不含米、面等粮食制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工作;指导、协助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拟订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本县商标监管,指导服务商标注册工作,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县商标战略实施;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组织开展各类违法广告的清理整治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助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协助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 

  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其有关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系统的使用;负责网络交易监管工作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负责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相应规范的制定。 

  (八)12315指挥中心 

  制定全县工商系统12315执法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申投诉举报的分办、督办;负责全县工商系统申投诉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 

  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原核定局机关工勤编制11暂时保留(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合计为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副股级领导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5个副科级直属机构(分局、队)、9个副科级派出机构(工商所),均隶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使用行政编制。另设3个局属股级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一) 直属机构(5个) 

  1、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分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内设综合股、业务股。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1名(正股级);股级领导职数2名。 

  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管辖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工作;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承担规定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2、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分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内设综合股、业务股。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1名(正股级);股级领导职数2名。 

  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负责工商部门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企业信息;组织开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负责本级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检查实施工作;建立实施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承担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开展企业联合征信工作,协调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协调监管、联合惩戒工作。 

  3、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内设综合股、业务股。核定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1名(正股级);股级领导职数2名。 

  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不含汽车、成品油和粮食、棉花、茶叶、蚕茧、农业生产资料、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含米、面等粮食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指导社会组织消费维权工作 

  4、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稽查分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内设综合股、稽查一队、稽查二队。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2名(正股级);股级领导职数3名。 

  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联合行动;负责本系统经济检查业务指导;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重大经济案件、依法应由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经济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的组织、协调、查处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业务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开展“两打一反”(打击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及直销监管、反垄断)、市场秩序优化行动综合协调、系统执法办案综合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扫黄打非”、查禁不良出版物、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督察队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3名。其中:队长1名(副科级),副队长1名(正股级)。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工商系统行政执法督察、政务督办工作;负责全县工商系统绩效考评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商系统基层建设、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工商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不含干部出国培训);负责系统评先表彰和组织干部上党校培训工作;负责会同有关机构编制基层硬件设施、执法装备项目建设规划,及对规划和经费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 

  (二)派出机构(9个) 

  1、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10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2名(正股级)。 

  2、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马桥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9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2名(正股级)。 

  3、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堡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正股级)。 

  4、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坪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正股级)。 

  5、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马良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正股级)。 

  6、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歇马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正股级)。 

  7、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寺坪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正股级)。 

  8、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店垭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正股级)。 

  9、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工商所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副科级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科级),副所长1名(正股级)。 

  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职责是:协助登记机关核实辖区内由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登记、换照和年度报告工作,并对上级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经济户口,及时、准确、完整的收集录入市场监管信息,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审查并核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登记和换照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流通领域商品(不含汽车、成品油和粮食、棉花、茶叶、蚕茧、农业生产资料、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含米、面等粮食制品)质量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受理、调解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对辖区内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以及受上级工商局委托或授权,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调解,并在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收取、解缴各项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款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事业单位(3个) 

  1、保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2、保康县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秘书长1名。 

  3、保康县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秘书处: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的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秘书长1名。 

  上述三个事业单位工作职责维持原定不变。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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