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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4-22              

      保政办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3月26日                          

    

  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襄办发〔2013〕45号)精神,设立保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保康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 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将县商务局酒类流通执法的监督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整合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二)加强的职责 

  1. 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 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职能,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3. 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的科学技术支撑机制。 

  4. 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体系,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和打击机制。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三)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重大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制剂、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标准;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药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接受和依法处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咨询、投诉、举报;落实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八)负责建立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推动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交流合作;负责推动食品药品科技和信息化建设。 

  (九)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农村食品药品责任网、监督网和流通网建设。 

  (十)指导、协调辖区内食品生产、中药材种植(养殖),促进食品药品产业的发展。 

  (十一)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有关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年度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装备条件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财务和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综合股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药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办理的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行政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工作,管理行政服务窗口。 

  (四)食品监管股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掌握分析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 

  (五)药品监管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指导、协调中药材种植(养殖),促进医药产业发展;承担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收集、上报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案件查处及监管信息等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监测工作;组织、参与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工作。 

  (六)化妆品监管股 

  承担化妆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实施;促进化妆品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承担化妆品不良事件的监测、收集、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状况、案件查处及监管信息等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组织、参与化妆品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化妆品问题产品召回的监督工作。 

  (七)人事股 

  监督检查局机关和所属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决策情况;按规定对党员干部实行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研究制定本部门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受理控告与申诉,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负责局机关和所属机构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研究拟订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局党组对所属机构领导班子行使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机构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7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名(食品监管股副股长)。 

  暂保留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随自然减员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县食品药品综合执法大队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其中:大队长1名(相当副科级),副大队长2名。 

  (二)按照省市文件规定,设立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机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 与县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 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 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 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备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上级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5. 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6. 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14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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