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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04-22              

    

  保政办发〔201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保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3月31日  

  保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32号)和《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办发〔2013〕54号)精神,设立保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接的职责 

  新建、改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许可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 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保康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3. 将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 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组织实施各类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照程序和要求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供血工作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省药品增补目录,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县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贯彻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援疆、援藏工作。 

  (十五)制定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七)负责县域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值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和机关的安全、保密、综合治理、政务信息公开、信访、扶贫、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和信息发布。 

  (二)人事科教股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与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援疆、援藏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等有关工作;承担纪检监察工作;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和科学普及;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股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设备(装备)、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并督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的相关规范与管理,提出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负责全县计划生育药具的需求计划拟订;负责全县卫生统计工作;负责所辖范围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化原则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股(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县委县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拟订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按程序和要求落实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发布工作;承担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的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有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卫生防病保障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程序和要求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全县职业病、寄生虫病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医政医管股(中医药管理股、药政管理股、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办公室) 

  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药政管理、供血管理等有关规范、标准;拟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措施并指导实施;协助做好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国防医疗动员工作;负责医患纠纷调处和医学会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拟订全县中医药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县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指导中医院和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医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组织拟订中医执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全县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协调。 

  (六)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股 

  拟订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农村和社区居民健康状况信息,检查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落实情况;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落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七)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负责综合性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宏观政策与改革发展措施并组织分析、评估;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咨询、解释工作;负责起草政策研究报告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协调;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承担和协调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和协调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组织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负责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负责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申报与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 

  (八)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 

  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承担市级计划生育目标分解、落实;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考核、评估;负责对各级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定期评估;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指导基层建立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九)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组织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出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各级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 

  (十)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改革等综合协调;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对基本药物品种、管理、价格政策等提出建议。 

  (十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全县爱国卫生工作;参与和指导全县卫生创建、健康教育、健康促进、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对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承担“健康湖北”全民行动综合协调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县医改办主任、县爱卫办主任各1名(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正股级领导职数9名,副股级领导职数1名(办公室副主任)。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县红十字会和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检验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撤销保康县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设立保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中心,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 

  (五)将县卫生监督局与县计划生育执法大队整合,组建保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设局长1名(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副局长3名。其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将县妇幼保健院与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合并,组建保康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保留县妇幼保健院牌子。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组织技术服务公益性职能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其人员按规定安置。 

  (七)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属的流动人口管理站,原卫生局所属的医院、乡镇卫生院、疾控中心、新农合办等机构,成建制划转到新组建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八)县红十字会设专职副会长1名(可由正科级干部担任),副会长1名(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县计划生育协会设专职副会长1名(可由副科级干部担任)。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14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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