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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9-17              

襄办发〔2014〕2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县级政府职能转变和

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7号)精神,结合襄阳实际,现将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公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县乡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坚持应减必减、能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确保下放给市场、社会的权力真正放到位。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落实工作,对中央、省、市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要不折不扣地放给市场、社会,任何部门不得变相保留,不得把权力放给行政化的社会组织。可下放给乡镇政府的,要彻底下放。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县级部门行使的,而交由乡镇政府能够更为方便有效就近实施的审批事项,可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尽量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一律转移给社会组织;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包括登记、备案、审定、年检、认证、监制、检查、鉴定等全部取消。 

  优化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统一目录,制定目录管理办法,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在事项、人员集中的基础上,突出抓好授权到位。实施审批流程标准化再造,重点清理隐性环节,减少中间层级、交叉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审批流程,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创新审批方式,完善“一站式”审批,大力推进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前置审批环节,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初审和审核的项目,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不得进行初审和审核;同一事项存在多个审批环节的,取消中间环节,改由终审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加强审批网络信息化建设,实现县级政务服务网络一体化、智能化和全覆盖。 

  加强审批监督管理。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和法制监督平台,加强行政审批全程电子监察,坚决查处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建立行政审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第三方”监督作用,对所有入驻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 

  (二)改善政府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坚持“放管统一”、“宽进严管”的管理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监管缺位,防止“一放就乱”。 

  突出监管重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管理;加强对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着力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对监管对象可以按确定的比例通过“摇号”随机抽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罚;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问题企业和违法经营者,形成一次经营违法可能终身禁入的约束机制。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合理划分市县乡执法权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清理整顿和整合行政执法队伍,重点在农业、城建、文化领域探索实行综合执法体制,着力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进一步理顺县乡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推进执法重心向乡镇下移,在乡镇实行综合执法体制和联合执法体制。以扩权强镇为重点,积极推进开发区等各类专门功能区与驻地乡镇(办事处)融合发展的“区镇合一”行政管理模式。 

  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和自律制度,严格依法监管,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主体自律机制。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规范性文件审修机制,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制度,开展廉洁性评估,在合法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上下功夫。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行政权力清理和规范工作,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细化和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强化过程监管。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政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健全公众监督机制,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督导督查,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结合地方实际,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强化机构和职责整合,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一)进一步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县(市、区)政府要从实际工作出发,大胆创新,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综合设置机构。按照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 

  1、在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机构和职责整合到位的前提下,各地还要加快卫生和计生事业机构的整合进程,优化配置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 

  2、整合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的机构和职责,建立大文化管理体制。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已经整合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整合形式。 

  3、整合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机构和职责,建立城乡规划建设市政综合管理体制。 

  4、加快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抓紧完成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配备工作。 

  5、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将分属相关部门的检验检测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整合,设立综合检验检测机构,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6、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根据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8、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综合设置医疗保险机构。 

  (二)规范机构设置。政府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可在规定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确定,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一个部门可以对口上级多个部门,省、市已经整合设置的机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分设。县(市、区)政府机构统称工作部门。各县(市)和襄州区政府工作部门 14至24个,襄城区、樊城区不超过 20个。县(市、区)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超过6个。政府部门内设机构要进一步规范规格和名称,尽可能综合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一般不少于3名。各地要对限额外自行设立的机构进行清理,上轮政府机构改革未整合到位的机构和职责,本轮改革必须全部整合。实施整合的机构和职责不得以部门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等形式变相独立开展工作。从严规范和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政府派出机构、开发区等各类专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三)统筹推进相关改革。政府机构改革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协调,除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外,其他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目前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上收行政机关。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各类事业单位。积极做好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分级管理的调整工作,妥善处理好机构、编制、人员划转等事项。鼓励各地尤其是襄城区、樊城区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机构和职责整合。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一)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各地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得突破,各地党政机关要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配备人员。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见附表)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各级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对本地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工作负责。今后,事业单位不得新增编制,确需增编的,一律在本地本层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并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在编制内实行公开招聘,由市里统一核准用编,报省编办备案。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筹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控编减编的方案和办法,结合实际明确编制精简比例。要从严控制机构编制,从严控制招录公务员和招聘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空出的50%以上编制要优先用来解决超编问题,力争尽快完成消化任务。除工、青、妇外,县(市、区)其他群团机构可使用事业编制,调剂出来的行政编制用于置换政府工作部门使用的事业编制。乡镇行政编制可在各地乡镇层级范围内调剂使用。使用行政编制的单位整合后,根据履行职责的情况适当减少行政编制;原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整合到行政单位后,原有事业编制暂时保留,随自然减员和人员调出逐步核销。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严格按规定配备。今后,凡副科级以上机构(含高配副科级以上职数)一律按规定报市编委审核或审批。县乡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清理编外人员,妥善处理编外用人问题。 

  (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方面的人员力量。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严禁挤占、挪用乡镇基层和一线人员编制。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信息共享机制。 

  (三)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承担起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责任。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不得随意或变相降低退休年龄。上级部门不得以会议、文件、领导讲话、项目经费和评比达标等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事项。要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工作和绩效考核范围,切实建立和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加大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自行更改上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超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进人,擅自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省、市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作出总体安排,加强分类指导,抓好落实。要严明政治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关工作。 

  (二)精心制定方案。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由本级党委和政府研究提出,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报省编委备案后实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明确本级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提出3至4年内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安排和工作规划。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9月10日前正式上报。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三)切实落实责任。要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对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进行督查和评估。改革涉及的人员编制、经费划转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要做到无缝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政府的改革,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重视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正确引导舆论,扩大社会参与,增强改革动力。严禁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附:《各县(市、区)2012年底事业编制统计数》 

    

    

    

    

    

    

    

  各县(市、区)2012年底事业编制统计数 

    

  县(市、区) 

2012年底事业编制统计数 

  南漳县 

  10586 

  保康县 

  5987 

  谷城县 

  11871 

  枣阳市 

  18250 

  宜城市 

  8965 

  老河口市 

  10702 

  襄州区 

  14599 

  樊城区 

  5685 

  襄城区 

  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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