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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编办等15家联合发文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
时间:2014-07-07              

  近日,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央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等15家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证书》使用进行了统一规范。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通知》明确:《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通知》要求:事业单位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需提交全国统一的《证书》: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有关银行账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其他优惠;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证据、发票;法律诉讼、公正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申办海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证书》的其他事宜等。 

  《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书》,自动废止。(田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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